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伯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天锡,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坊,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与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驰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