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72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广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关广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