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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佛山众焰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548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佛山众焰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众焰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5486号原告: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英科力物流加工配送中心1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U。

法定代表人:王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众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F。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众焰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鑫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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