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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812号
案件名称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8812号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成涨。

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仿冒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此案。

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良工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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