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7号原告: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经营者:杨海芹原告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