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45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朵唯思蛋糕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中路**-1。
经营者:孙春艳。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朵唯思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相城区元和朵唯思蛋糕店非适格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