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9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秀暖,女,1959年5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仁进,系殷秀暖之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秀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殷秀暖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