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湖中仙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潘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深平,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湖中仙美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北京湖中仙美容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北京湖中仙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