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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利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熠熙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279号
案件名称1279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利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熠熙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利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熠熙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79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利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奔牛镇东桥村委塘里村**div>法定代表人:黄静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钟楼区邹区熠熙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潘家村民小组。

经营者:李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利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熠熙工程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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