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86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赔偿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886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宏达通讯器材经销部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