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9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董朝利副食店,住,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div> 经营者:董朝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董朝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