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39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沛县沛城桂林服装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沛县汉城中路东维多利亚商城******房。
经营者:郭贵林。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沛城桂林服装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与沛县沛城桂林服装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