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91号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求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