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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9337号
案件名称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康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9337号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秦家庙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

法定代表人:陶训虎。

被告:天津康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建昌道街红梅路**305。

法定代表人:夏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杂品棚西侧**。

经营者:陈小荣,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石人村长塘哩路**。

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兴盛麻油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康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强永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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