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2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为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俊昌怡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莹东方国际服装商贸城3楼C311商铺,注册号为441********5958。
经营者:郑盛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俊昌怡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