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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2知刑初18号
案件名称廖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02知刑初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梅,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恒泰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为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守辉,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梅及其辩护人贾守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梅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先后雇佣章某、易某、杨某、张某(均已判决),在其租赁的武汉市洪山区武珞村31号1楼私房内,制作假冒“HUAWEI”、“H3C”牌光纤模块。

被告人廖梅将无标识光纤模块发往上述租赁地,由章某负责收货并安排杨某、易某、张某制作假冒“HUAWEI”、H3C牌光纤模块;

杨某负责将对应的程序写入无标识的光纤模块;

易某负责打印“HUAWEI”、“H3C”牌商标标识并粘贴在对应的无标识光纤模块上;

张某负责将“HUAWEI”、“H3C”牌商标标识粘贴在对应的无标识光纤模块上,并将制作好的假冒“HUAWEI”、“H3C”牌光纤模块打包后,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给客户。

2019年2月28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武珞村31号1楼,当场查获“HUAWEI”、“H3C”牌光纤模块共计4723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HUAWEI”、“H3C”牌光纤模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099,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梅于2019年12月3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廖梅的辩护人贾守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发表辩护意见:1、系初犯;

2、系自首;

3、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梅及其辩护人贾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工作㈧群截图、企业登记信息表等书证;

证人章某、易某、杨某、张某、许某、汪某、杨某等人的证言;

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

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被告人廖梅的供述和辩解等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廖梅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梅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廖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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