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189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
法定代表人:陈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惠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凯歌娱乐城。
经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5MA2E21Q02J。
经营者:张卫勤。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凯歌娱乐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