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63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琦琦日化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酒水一条街**房(济宁市任城区复兴街与文胜街交叉口向西8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B。
经营者:刘玉龙。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琦琦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