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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25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535号之一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国,山东道义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

。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曙光街中段路南检察院对面)。

经营者:李守立。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一绝锁业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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