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78号 原告:严伟,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锐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马慢桥村。
法定代表人:喻水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严伟与被告宁波领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严伟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