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344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生,该公司法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蒙原鲜羊肉批发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肉厅93.**。
经营者佟永生。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蒙原鲜羊肉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