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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2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伟,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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