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2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伟,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唐诚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