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329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陈震,均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辰美皮具厂(个体户经营者:鞠波,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PXKT8K。
被告:鞠波,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辰美皮具厂、鞠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