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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492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492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路133号院5105。

法定代表人:刘子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彦,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星明亮五金有限公司(简称恒星明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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