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408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人和镇优家奶粉店。
住所地:民权县。
经营者:陈忠玉,个体工商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人和镇优家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