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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曹玉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3民初11218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曹玉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曹玉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1121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玉霏,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服饰公司)与曹玉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服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曹玉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宾服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玉霏停止在淘宝网销售商品名称为“卡宾正品二手时尚青春黑色羽绒服尺寸:175特价”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曹玉霏赔偿卡宾服饰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事实和理由: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装、鞋等;

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等。

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0年,第1089712号“Cabbeen”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Cabbeen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管理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卡宾服饰公司使用,并授权卡宾服饰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经过卡宾服饰公司调查,发现曹玉霏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购快乐1972”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卡宾正品二手时尚青春黑色羽绒服尺寸175特价”(商品ID:525437465670)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3.将注册商标“Cabbeen”以及“卡宾”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标注。

综上,曹玉霏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卡宾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玉霏辩称,1.曹玉霏在网店销售的“卡宾”服装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曹玉霏对该服务装享有财产权,在淘宝网店销售涉案服装是处理个人闲置物品的行为;

2.曹玉霏在网店中使用“卡宾”“Cabbeen”都是为了在处置闲置物品时向顾客介绍其处置的服装品牌;

3.案涉服装在出售期间一直注明库存货品只有一件,并且这件衣服至今并未售出,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下架。

综上,请求驳回卡宾服饰公司对曹玉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相互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及知名度 紫曦管理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

鞋(截止)”。

紫曦管理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99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

鞋;

袜;

帽;

皮带(服饰用)(截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发布的商标驰字[2010]第121号《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紫曦管理公司(许可人)与卡宾服饰公司(被许可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书》,紫曦管理公司将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许可给卡宾服饰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授权权限包括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商标使用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注册商标及许可人字号“Cabbeen”“卡宾”受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被诉侵权行为 淘宝网店铺“夏雨飞飞”的掌柜为“购快乐1972”,曹玉霏为该淘宝网店铺经营者。

该店铺以“闲鱼二手”的方式展示了名称为“卡宾正品二手时尚青春黑色羽绒服尺寸175特价”的商品,前述文字大小一致。

在该商品的“宝贝详情”处介绍有“品牌:Cabbeen/卡宾填充物:白鸭绒基础风格:青春流行适用场景:其他休闲衣长:常规适用对象:青年”等文字。

在该店铺内搜索框中以“卡宾”为关键字可以搜索到前述商品名称为“卡宾正品二手时尚青春黑色羽绒服尺寸175特价”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批复、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商标使用许可书》《复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其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卡宾服饰公司经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玉霏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Cabbeen”“卡宾”的方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25日,故应当适用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曹玉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判断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曹玉霏在其店铺中商品名称处载明其销售的商品为“卡宾正品二手时尚青春黑色羽绒服尺寸175特价”,并且在商品详情中介绍其销售的产品品牌为“Cabbeen/卡宾”,在店铺内检索时设置关键词为“卡宾”。

本院认为,曹玉霏上述使用“Cabbeen”“卡宾”的过程中,其使用的字体并无突出或放大使用,且从其整体使用方式能够判断出其系为了说明销售的产品是“Cabbeen”“卡宾”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是为了说明其销售的产品的品牌特点和品牌来源,不属于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本院认为曹玉霏的使用方式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为了说明产品特点的指示性使用。

且本案中卡宾服饰公司既未主张也未举证证明曹玉霏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其商标权的商品。

综上,本院认为,曹玉霏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卡宾服饰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卡宾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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