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96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08796679法定代表人:孙九生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华宇量贩,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193F913经营者:姬亮先,身份证号:410727196406273511地址:县城文化路电业局南临委托代理人:姬桂梅,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封丘县,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华宇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