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2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桐桐家美妆优选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新兴社区原老干部局地段改建综合楼(华阳**综合楼)东起****。
经营者:王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桐桐家美妆优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