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3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化雨镇梓林副食超市(济泰便利,梓林超市),住,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化北村/div> 经营者:周旭。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化雨镇梓林副食超市(济泰便利,梓林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