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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延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3183号
案件名称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延达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延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183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59080H。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达,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延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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