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183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59080H。
法定代表人:仇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达,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延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