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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34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34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侯家乡岗底村**/div>法定代表人:刘二丑。

被告: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多欢村/div>法定代表人:邱德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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