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329号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薛盛,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