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02刑初221号自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理人: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0792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0828665。
被告人周思,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辩护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950842。
自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周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部分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仍在调查取证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周思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是自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人周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第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