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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8470号
案件名称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470号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欣业,执行董事。

被告: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大家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成都大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公司将涉案域名m.shixiaom.com涉及以我公司专有的“蜀千签”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依法判令某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依法判令某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4、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我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整;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在第43类别上取得了“蜀千签”、“蜀千签厕所串串”的商标,系该商标的所有权人。

某公司在UC浏览器等搜索引擎上将我公司享有专用权的“蜀千签”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蜀千签串串香加盟”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是我公司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侵犯我公司商标权;

该侵权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地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现为保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22日,成都大家公司以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鲁0181民初8128号】,且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前述诉讼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大家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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