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藏01知民初19号原告: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07756D。
法定代表人:叶定坎,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重庆市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拉萨千叶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一小商品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3976888857。
法定代表人:苏妙法,该司监事。
原告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千叶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