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45号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宏霞路******。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金家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智伟。
被告:中山市得意喜路儿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9卡/div>法定代表人:白海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得意喜路儿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卡迪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