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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知民初42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经营场所瀍河区平等街铁路桥北侧路西门面房。

经营者:郭庭军。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以下简称庭军家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庭军家装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九牧”、“九牧王”,注册商标证号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6860453号、第1176994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店招,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损害。

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

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庭军家装超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及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6年5月27日和2021年1月6日。

2014年9月13日,原告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

2015年12月21日,九牧公司取得第11769944号“九牧王”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龙头、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卫生设备用水管等。

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取证软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文件,并提供对应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经查验,原告提交的上述照片和视频均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上述文件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均载明:时间戳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上述照片和视频文件证明:2020年7月5日,被告经营的位于瀍河区平等街铁路桥北侧路西门面房的店铺门头使用了“九牧王卫浴”标识,销售的坐便器包装箱及产品表面均有“九牧王卫浴”字样。

另查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成立于2017年6月1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庭军,经营场所位于瀍河区平等街铁路桥北侧路西门面房,经营范围:五金电料、水泥、乳胶漆、卫浴、玻璃门的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6860453号“九牧”及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坐便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告在其销售的坐便器包装箱、产品标贴及店铺招牌上使用的“九牧王卫浴”标识与原告注册的“九牧”、“九牧王”系列商标在视觉上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将被告销售的商品与“九牧”、“九牧王”系列商标联系起来,造成对市场主体、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企业名称为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刻意突出“九牧王卫浴”字样,在“九牧王”与原告企业字号“九牧”存在近似性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相关公众误解或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被告庭军家装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请未提出抗辩意见和异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6860453号“九牧”及第11769944号“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立即停止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九牧王”字样;

三、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庭军家装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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