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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07号
案件名称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07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带转页扇的吸顶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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