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07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领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带转页扇的吸顶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