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341号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快马厂社区快马张屯。
法定代表人牛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伊家生活生鲜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连湾村(大连湾西街)港务公司**楼。
经营者石坤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伊家生活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