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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汇金德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天快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汇金德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天快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金德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天快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17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金德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石油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海天快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江南嘉苑小区****商铺4v> 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汇金德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天快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675由本院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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