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278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艳玲,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豪,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静,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万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观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玲、中山市万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