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807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荔园新村**501。
法定代表人:李润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