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咸安区翔翔童装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仕中心农超广场**。
经营者:胡冬秀,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永安东门村**,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咸安区翔翔童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起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