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96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潘毅卿,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东路农贸市场网点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