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65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鹏伟果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开泰街**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果品****。
经营者:陈允耕,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鹏伟果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