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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7361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7361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9031。

经营者:姚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再厚,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委会上新屋,公民身份号码441************411,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企石上新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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