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208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昌荣镇唐果超市,住所地:兴化市昌荣镇 唐子村。
经营者:戴金奇。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昌荣镇唐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