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加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康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