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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周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周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3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南,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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