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35号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桂芳,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被告之子),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洪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被告罗桂芳提供了案涉产品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